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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 | 出售的茶叶与执行标准不符,将被判三倍赔偿

来源:中国茶叶流通协会、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:韩先敏 2020-03-09 16:37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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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等相关规定,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,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。强制性标准,必须执行;推荐性标准,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。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,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。也就是指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引用为执行标准,则具有强制效力,必须执行,否则视为违法行为。

(图片与案件无关)

案例回顾:

2019年4月24日,谭某在天猫商城某茶叶旗舰店花759元购买了11罐名为“雀舌”的茶,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/T19698,是猴魁的地理保护标准,且该厂家的生产许可证SC11434102105465并无生产太平猴魁茶的资质与许可。谭某认为,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和雀舌的执行标准,属于消费欺诈,要求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。经法院审理,判决该公司一次性退还谭某购买商品价款759元,并三倍赔偿谭某2277元,合计3036元。

中茶协提醒广大茶企,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,提升企业标准和诚信意识,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,避免不必要的损失,促进茶行业和谐有序发展。

来源:中国茶叶流通协会、中国裁判文书网

编辑:韩先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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